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维护政府招标采购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招标采购信息,是指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状况的文书、数据、资料和工作信息的总称。
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或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应公开全部公开、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与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发布平台与媒体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为市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主要网站,所有列入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全部在该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招标采购公告信息根据项目分类,应当在下列平台上同步发布:
(一)货物与服务类项目:中国政府采购网、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工程类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安徽省建筑管理信息网、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重大项目(工程类项目预算1亿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预算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项目500万及以上)除按照 本条(一)、(二)项分类在相关平台发布公告外,应当同步在《芜湖日报》上刊登。
(四)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除按照本条(一)、(二)、(三)项分类在相关平台发布公告外,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同意后,可在相关行业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八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平台或媒体。
第三章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下列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公开:
(一)本级政府制定下发的有关招标采购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项目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
(四)招标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开标信息(在开标现场公开)、质疑和异议受理与答复、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及其更正或补充事项等信息;
(五)政府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受理的政府招标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经核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
(八)注册诚信企业库企业(含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信息;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售价、时间、方法、地点,投标截止日期;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规则;
(六)招标项目的联系人、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和资格审查日期;
(五)招标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开标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人名单及报价;
(二) 开标记录。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联系方式;
(二)中标项目编号、名称;
(三)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金额、项目经理(或授权代理人)、工期(或供货期)、加分项内容、中标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四)招标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电话;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中标项目编号、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
(五)中标人须知;
(六)招标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投诉举报电话;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更正或补充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原公告的名称、编号、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日期;
(四)信息更正公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采购项目编号、名称及中标日期;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四)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五)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六)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七条 诚信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注册诚信企业库企业(含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级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不良行为当事人(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主体、流程及要求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主体按信息的责任主体进行划分确认。
(一) 本级政府制定下发的有关招标采购的规范性文件发布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其中属市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发布主体为市直相关部门。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布主体为市财政局;
(三)项目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发布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招标采购信息发布主体为招标(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五)政府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受理的政府招标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发布主体为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六)政府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发布主体为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七)经核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发布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八)注册诚信企业库企业(含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信息发布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九)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主体为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 各信息发布主体在制作完成发布信息后,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发布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向规定的发布平台或媒体统一办理信息发布事项。
第二十条 各发布主体必须保证发布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以及应当保密的招标采购信息,不予发布。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招标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发布同一政府招标采购公告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市招标采购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发布的信息没有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明显不合理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招标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发布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
(六)违反信息发布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作出处理。其他发布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平台或媒体、发布时间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招标采购相关信息公告发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公告相关规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可将其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信息在其网站上发布,但发布信息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发布信息保持一致,其发布主体和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芜湖日报》等媒体上发布信息的费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承担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