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会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等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对市红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市红会领导、部(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财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其经费收支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任何部(室)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会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取得的捐赠收入。
(三)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六条 基本性支出管理:
(一)基本性支出是指为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基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二)严格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市红会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项目经费支出是指按预算、按计划规定的财政专项支出、捐赠支出、会费支出及其它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三)捐赠收入首先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固定意向的捐赠款,视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及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使用。
第八条 经费申请及报销程序
(一)申请程序:
经费审批报销严格实行审批制度。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需填写统一的费用报销单,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费用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使用规定,凡属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十一条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四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应定期向会领导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
(一)发票与印鉴须分开管理。
(二)库存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